日前,记者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该局发布提醒告知书,提醒全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和市场开办者,12月1日以后,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生鲜灯”。
据了解,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并公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该《办法》第七条第二款规定“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
据介绍,目前,我市农贸市场及商超还不同程度存在使用“生鲜灯”的现象。对此,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全市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及市场开办者,要自检自查使用的照明灯具,对不符合《办法》规定要求的,一律停用并更换灯具设施。市场开办者要落实主体责任,统一更换或者督促场内销售者及时更换不符合规定的灯具。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相关人士表示,《办法》施行后,食用农产品销售者仍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照明灯具的,将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同时,消费者可拨打12315进行投诉举报。(来源:牡丹江日报 )
注:
“生鲜灯”是一种冷光源照明灯具,不会散发热量加速食物腐败,或者影响其质量,能刺激消费者的购买欲。
“生鲜灯”是一种通过调整光照颜色,而使生鲜食品呈现出更加鲜艳的颜色的灯具。比如,肉类在“生鲜灯”的粉红色灯光照射下,会显得更加红润鲜嫩;蔬菜在“生鲜灯”的绿色灯光照射下,会显得更加青翠欲滴;水果在“生鲜灯”的黄色灯光照射下,会显得更加金黄诱人。这些“生鲜灯”有时甚至会影响消费者的色觉感官,让消费者难以分辨食品的真实新鲜程度。
这样的做法,无疑是对消费者的误导和欺骗。一些商家利用“生鲜灯”来掩盖产品的瑕疵,比如过期、变质、变色等,让消费者以为买到了高质量的商品,实际上却买到了低质量甚至有害健康的商品。这样不仅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和权益。
2023年7月,市场监管总局公布《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自2023年12月1日起施行。其中,禁用“生鲜灯”成为突出亮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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